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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质量协会,简称广东质协。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E QUALITY ASSOCIATION  缩写:GDQ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范围内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科技社团组织;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是政府推动质量管理、振兴质量事业的助手,是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校和广大质量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省的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技术和方法;振兴广东省质量事业、坚持服务立会,为组织、个人提供专业化的质量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协、广东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省性的质量活动,积极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信息和建议;开展有关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二) 广泛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各行业普及质量管理知识教育,组织推动并指导全省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强化全民质量意识。

(三)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和合作,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理论技术、方法的研究和交流,总结推广成功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入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技术,培养质量管理人才。

(四) 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推动质量管理与国际接轨,开展质量管理等系列标准的宣贯,认证咨询培训服务。

(五) 参与政府部门制订质量政策、法规,贯彻评审等工作,参与实施名牌战略有关工作。

(六) 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开展三满意活动,建立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改进。

(七)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总结表彰活动,及时总结成果,树立标杆,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绩效。

(八) 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质量信息和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凡经依法登记注册并积极贯彻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规,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对质量管理科学有一定研究且取得成绩的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 经征求同意依法登记的各市、各行业质协可以是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审核,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即批准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并由会员与现场工作部办理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流考察活动权;包括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参加各级会议和国内外的交流考察,取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

(三) 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权;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会员有自愿入会,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履行协会职能的工作任务;

(三) 按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方面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报请协会领导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扩大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三) 制定协会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授权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质量管理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组织和协调能力强;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并是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会员和理事提供服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地市、行业质协及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处理人事、财务和资产管理日常工作;

(四) 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立用户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各正副主任、委员任期为五年,跟随协会理事会换届而换届。在任职期间某委员因工作变动,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同意可以进行调整补充,并在所任职的委员会中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收入;

(三) 政府部门拨款;

(四) 社会、团体资助捐赠;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费和其他服务经费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理事(扩大)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理事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十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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